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鸿涂仕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O17)浙0212民初10394号
原告:宁波鸿涂仕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9F84B)。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01883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鸿涂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鸿涂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鸿涂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