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财保2号
申请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娟,该公司投资人。
申请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厂房内58吨左右的0#锌块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6万元,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58号2幢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马鞍山市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厂房内58吨左右的0#锌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雯静
书记员黄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