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447号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健强。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265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公司)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路桥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锡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4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3948.17元;2.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无锡路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无锡路桥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就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路吴江南段(规划省道S258)工程进行招标,无锡路桥公司(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变更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无锡路桥公司就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京杭运河大桥北侧引桥钢防撞护栏施工工程转包给广奥公司施工。广奥公司与无锡路桥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该工程的合同价款、工期及工程进度要求、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工程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总量为1080m,合同单价1917/m,合同金额2070360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无锡路桥公司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广奥公司。合同签订后,广奥公司便按双方确认的图纸组织生产加工制作并进行施工,该工程完工后,无锡路桥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对该钢防撞护栏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11月28日对该工程工程量予以确认结算,即该工程结算总价为183.6万元。现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无锡路桥公司应向广奥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无锡路桥公司至今仅支付140万元,尚有436000元工程款未付,广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广奥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现要求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无锡路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无锡路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奥公司提供的其与无锡路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虽名为施工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广奥公司承揽的是钢防撞护栏的制作、安装工作,该工作不属于专业分包工程,并无资质准入要求;从广奥公司提起的其他类似诉讼案件来看,也均以承揽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案由应当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奥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集团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约定,本案纠纷应当由无锡路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