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宁、吴迪,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路桥公司应向广奥公司支付440484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路桥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路桥公司均未予履行。
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路××一处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向上述房产首封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目前暂无款项受偿。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9××**、苏B6××**、苏B6××**、苏B8××**、苏BV××**、苏B3××**、苏B6××**、苏B6××**、苏B0××**、苏BA××**、苏BA××**、苏BA××**、苏BR××**、苏BV××**、苏BY××**、苏BY××**十六辆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11月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6××**一辆汽车,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具备处置价值。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桥公司主动向本院汇入50000元,其中1000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余款49000元已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奥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路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40484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49000元,执行费6507元已收取1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广奥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广奥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奥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路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路桥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奥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