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811民初12248号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南京市×街×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号楼×室,联系地址上海市×路×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19519U。
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号×商务中心×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装饰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桥梁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任城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奥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东桥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任城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远东桥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1157.5元及逾期利息(以9115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4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任城区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因主张债务造成的损失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标于2011年7月8日就济宁市八里庙运河大桥翻建项目钢结构桥栏杆制作、安装工程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二被告系该项目的发包方。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付款至合同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安装结束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9日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实际工作量予以确认,根据工程量,原告核算该工程制作、安装费为1749849。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现工程质保期已满,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91157.5元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远东桥梁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我们认可,同意第二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我公司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被告任城区住建局辩称。1、原告与本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局将工程发包给了被告远东桥梁公司,该公司是八里庙运河翻新工程的承包人。截止到2017年3月6日,我局尚欠被告远东桥梁公司工程款6156072.63元。2、因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远东桥梁公司有纠纷,现该款被***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我单位同意在被协助执行的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远东桥梁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7年3月13日庭审当日,被告任城区住建局认可截止至2017年3月6日尚欠被告远东桥梁公司工程款6156072.63元。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远东桥梁公司拖欠原告广奥装饰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广奥装饰公司要求被告远东桥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1157.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利息标准没有约定,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主张债务造成的损失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任城区住建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认可的欠被告远东桥梁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超过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且被告任城区住建局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任城区住建局在其就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任城区住建局向原告付款后,视同已向被告远东桥梁公司支付工程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南京广奥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91157.5元及利息(利息以9115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曲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