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2069号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润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39814X(1/1)。
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099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