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4489号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润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丁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英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29层。
法定代表人:周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雨蓉
书 记 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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