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810号
申请人: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39814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润寿路**。
法定代表人:丁曹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英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21707429T,,住所地南京市凤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保荣。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