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5944号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润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丁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英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沙浜路1号北极星花园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
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嘉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