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272无锡普瑞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272号
原告:无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蠡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964872T。
法定代表人:谢涛。
被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工业集中区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4786Y。
法定代表人:刘春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