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11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秋
书记员  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