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9079号
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绿环机械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中创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环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创水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根据绿环机械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履行货物交付的事实。中创水务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绿环机械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绿环机械公司主张中创水务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7910元,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创水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绿环机械公司支付货款,对绿环机械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故绿环机械公司主张因欠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金融政策调整,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即中创水务公司应向绿环机械公司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47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被告中创水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已经放弃举证质证等庭审权利,自行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7910元,并赔偿损失(以47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伟萍
法官助理 王恒泽
书 记 员 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