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74号
申请人: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工业集中区(徐渎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4786Y。
法定代表人:刘春南。
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3091Y。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绿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火炬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宜兴市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火炬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