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大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69号
申请人: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工业集中区(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4786Y。
法定代表人:刘春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男,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周建良,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周雯,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周建良、周雯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被申请人各8.5万元,申请人绿环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大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周建良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周建良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四、冻结被申请人周雯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周雯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绿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芮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