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74号之一
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工业集中区(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4786Y。
法定代表人:刘春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3091Y。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
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660元,由江苏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天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