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执7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振祁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叶皇家苑1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昕,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0193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93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坤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