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4810号之一
原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东景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
法定代表人:段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