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4810号
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17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214B室。
法定代表人:段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延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