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恢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
负责人:龚云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工业园子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
被执行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214B室。
法定代表人:段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
被执行人:吴**合,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吴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马启友,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亦。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翟勇。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吴**合、吴彬、马启友、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335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3日,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权利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双方在2019年4月22日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一份,权利人受让上述债权,双方依法予以公告并生效,据此,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5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2602元,履行款人民币448765.12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涉及关联执行案件,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宜。
经报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8执恢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