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335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姑苏区旧学**。
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工业园子胥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鹏,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诉被告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的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虞君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