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3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国**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四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南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南路>
负责人: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意,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国**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国**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