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842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8842号
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福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7839923G。
法定代表人:刘年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朝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5580497Q。
法定代表人:曹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被告富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卫兵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森源公司、富祥公司签订的《溪岸花园二期塑钢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2.判令富祥公司赔偿违约金24万元、罚款4万元,工期延误影响工程竣工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计算;3.诉讼费、律师费由富祥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在2015年11月15日签订了《溪岸花园二期塑钢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森源公司将溪岸花园二期20、21、24、25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富祥公司,双方就工程范围、工期、价款及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森源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富祥公司在2018年8月份单方停止施工,要求森源公司提前付款并提供抵押担保手续后再行施工,此要求是富祥公司对原合同单方面提出的变更,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更为严重的是,富祥公司还采用强行拆走门窗玻璃,拉闸断电等极端手段逼迫森源公司,森源公司无奈只有报警。富祥公司至今已停工四个月,森源公司也发函要求复工,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要求森源公司明确:1.森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依据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如果是法定解除,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应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森源公司回答:不清楚。
2.森源公司在本次起诉前有无向富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
森源公司回答:不清楚。
3.森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24万元,对应的合同依据是第几条,24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对应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富祥公司存在什么违约行为。
森源公司回答:都不清楚,不知道。
4.森源公司要求支付罚款4万元,该款项是什么原因产生的,何时产生的,4万元如何计算出来的,要求富祥公司承担4万元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森源公司回答:都不清楚,不知道。
5.森源公司主张工期延误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经济损失另行计算,具体有什么经济损失?
森源公司回答:具体什么经济损失不清楚。
6.森源公司主张律师费,具体数额是多少,如何计算出来,要求承担律师费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事实依据是什么?
森源公司回答:不清楚,不知道。
7.森源公司陈述一下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
森源公司回答:工程的业主是谁不知道,工程坐落在江阴,用途是住宅和商品房,富祥公司的施工范围不知道,富祥公司何时开始施工不知道,有无施工结束不知道,富祥公司有无向森源公司申请竣工验收不清楚,森源公司有无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不知道,双方对价款有无最终结算不清楚,截至目前森源公司向富祥公司有无支付款项及支付数额和时间均不清楚。
本院向森源公司释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清楚明确,对方当事人方能有针对性的发表答辩意见,法院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对诉讼请求的数额、如何计算、法律依据等问题,森源公司均表示不清楚,不知道,法院有可能对森源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森源公司陈述:不清楚、不知道的事情确实不能明确。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应当明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并陈述理由,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如果不能明确,则对方当事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答辩,法院也无法对原告的请求做出成立与否的认定。本案中,森源公司不能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也不能明确主张违约金、罚款数额如何计算及事实依据,故森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亚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张晓慧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