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50号
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路镇大姚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鲍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富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江苏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