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虹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3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复执字第000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虹桥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民事判决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虹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