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02民初2999号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小贷公司)与被告***、***、王九东、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群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户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世创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今日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泰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乐涛,被告***、***、王九东、德群公司、大户公司、中原世创公司、风行今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 (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还款的问题。原告顺泰小贷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被告应按约向原告给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按月利率12‰及18‰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引起诉讼,其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顺泰小贷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6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王九东、德群公司、大户公司、中原世创公司、风行今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被告***、王九东、德群公司、大户公司、中原世创公司、风行今日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逾期利息等,表示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王九东、德群公司、大户公司、中原世创公司、风行今日公司应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顺泰小贷公司(贷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盐亭顺泰农贷借字[2015]第0282号《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捌拾万元整;2、借款与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利息计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1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末20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4、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5、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同日,***、王九东、德群公司、大户公司、中原世创公司、风行今日公司与顺泰小贷公司签订盐亭顺泰农贷保字[2015]第0282号《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作为保证人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1月20日,顺泰小贷公司向***转账70万元整。同年11月25日,顺泰小贷公司向***转账1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因***金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付,顺泰小贷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顺泰小贷公司委托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公司在本案的代理人,并支出律师代理费11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付款回单、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时间和标准: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80万元,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1600元。 二、被告***、王九东、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4元,由被告***、***、王九东、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柒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 人民陪审员  钟璟玲
书 记 员  宋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