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368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27日生,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生。
被执行人: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中***企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2017)苏0902民初2999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时间和标准: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80万元,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1600元。二、被告***、***、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4元,由被告***、***、***、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风行今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在市区**室;**室、**室、**室的房产,但系共同所有,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在**室;**室;**会议室、**室、**室、**室;**室;**号**室;**室、**室的房产,但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苏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苏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但均未被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