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2执2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08937833-2。
被执行人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8533900-6。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8559431-1。
被执行人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谷军,机构代码:55383006-3。
被执行人江苏大泽包装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9393297-X。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4014580-X。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大泽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2016)苏0902民初5150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及标准: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0.4%计算)。二、被告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被告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大泽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280元,由被告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大泽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小区**幢**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130000元)、市区**小区**#楼**室、**对门(抵抵押权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权利价值1200000元)市区**小区**幢**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1400000元)、市区**小区**幢**会议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1400000元)、市区**小区**幢**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1400000元)、市区**小区**幢**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1400000元)、市区**小区**幢**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200000元)、市区**小广场**室(抵押权人江苏盐城黄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权利价值计7000000元)、市区**室,**室(抵押权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权利价值2000000元)、市区**室(抵押权人**华,权利价值500000元)房产,另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江苏中源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车辆,查封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均已设立他项权利,且本案为轮侯查封,无法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2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