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21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玉莲小区12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梅。
申请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号、3号。
法定代表人:方秋生。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我院依据(2019)内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368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中铁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180万元(股权占比1.393%),申请人明确了不处置该股权。
1.查明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此次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案款13686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远会
审判员 郝 鹏
审判员 高智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飞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土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拟稿纸
发文字号(2021)内0221执558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韩远会
份数:5
文件名:执行裁定书
校对人:王宇飞
印制时间:2022.4.22
附件:
主题词: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终本)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2年4月22日
地点: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韩远会高智峰郝鹏
案件承办人:韩远会
记录:王宇飞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基本情况
韩远会:本案依据(2019)内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368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我的意见,终结(2021)内0221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合议庭人员意见:
高智峰: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郝鹏: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三、合议庭结果:
终结(2021)内0221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