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鸿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8195号
原告: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玉莲小区1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4977839T。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菏泽市鸿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街道唐塔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72235064E。
法定代表人:李学英。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0。
法定代表人:谢东,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与被告菏泽市鸿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城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
恒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15822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利息16772元(暂定至2021年11月19日);3.案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赵荣伟经人介绍,于2018年6月8日至7月10日在鲁南高铁LQTJ--4标段项目施工CFG桩8790米,施工完毕,工程合格后,于2019年1月30日由被告中铁八公司现场技术人员郝帅奇向原告出具《工程计量单》,并记载“cfg桩机编号为24号桩机,施工里程为NDK+020---NDK9+071”实际完成工作量8790米,根数293根,审核人郝帅奇,施工负责人赵荣伟,已计入菏泽鸿城,中铁十局鲁南高铁二分部”。
赵荣伟向被告中铁八公司索要劳务费被拒绝。经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原告的工程量已经明确注明“已计入菏泽鸿城”。经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5月24日,被告中铁八公司与被告鸿城公司签订新建鲁南高速铁路临沂至曲阜××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鸿城公司分包被告中铁八公司承包的CFG桩施工工程,里程范围DK8+865---NDK9+400.0区段,被告中铁八公司的项目经理为秦文达,原告施工的NDK9+020---NDK9+071标段,在鸿城公司分包的DK8+865--NDK9+400.0标段内,后鸿城公司对分包劳务组织施工,被告中铁八公司与鸿城公司根据结算审批单进行了结算。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鉴于被告中铁八公司与被告鸿城公司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诉求被告中铁八公司给付劳务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向劳务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赵荣伟的债权已经于2021年10月22日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享有赵荣伟的该项债权,其施工的CFG工程量,包含在被告鸿城公司结算的工程量之中,应得劳务费被被告鸿城公司不当获得,被告所得应为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之规定,要求被告鸿城公司返还原告劳务费款158220元、利息16772元(暂定至2021年11月19日,至实际本息付清为止)。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值3.65%计算。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中铁八公司尚欠被告鸿城公司工程款15%,故请求被告中铁八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铁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郓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恒阳公司提起债权转让诉讼,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定主体。首先,被告与恒阳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无任何关系;其次,本案的被转让人为恒阳公司,债务人为鸿城公司,原债权人为赵荣伟,被告公司并不属于该法律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案外人赵荣伟转让的系对鸿城公司的债权,恒阳公司仅有权向鸿城公司主张,无权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将被告公司列为被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中铁八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原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在曲阜市,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合以上规定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戚玉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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