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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710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2 865.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2 865.94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 943元进行了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发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