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7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花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雪原。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宝民,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睢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东升街苏北五金钢材市场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方园,该公司员工,1986年6月18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石鼓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睢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