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恢977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3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回20248元,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29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3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