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源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润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源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润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79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794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