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1062号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袁宗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亿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子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亿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薛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