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409号
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6幢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06室。
法定代表人:景亚斌。
第三人:上海际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4619号10幢154室。
法定代表人:方淑君。
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际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给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