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汤健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
主要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3日生,回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吴冬云,女,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汤晨玲,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吴琼,女,1979年12月5日生,回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景亚斌,男,1971年12月9号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笪辛敏,女,1974年6月18号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景亚斌。
被执行人: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汤春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冬云、汤晨玲、吴琼、景亚斌、笪辛敏、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2执340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