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执恢5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代表人:邢小秋,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闵国志。
被执行人: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玉桥。
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闵国志,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笪辛敏,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汪玉桥,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曹培红,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闵国志、***、笪辛敏、汪玉桥、曹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499998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106684.34元、复利764.04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付);二、被执行人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闵国志、***、笪辛敏、汪玉桥、曹培红对被执行人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6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57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闵国志、***、笪辛敏、汪玉桥、曹培红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4执恢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婕
审 判 员  喻向东
审 判 员  唐修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赵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