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原审第三人***、笪**、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02室-25。

执行事务合伙人:孟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第三人:笪**,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第三人:***,女,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原审第三人***、笪**、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黄建东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