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15行审8号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住所地**京市江宁区秦淮路**号天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副科长。

被申请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工彩板钢结构公司,住所地**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工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夏定良,诚工彩板钢结构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江宁环罚字〔2017〕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诚工彩板钢结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其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因被申请人诚工彩板钢结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宁环罚字〔2017〕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区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江宁环罚字〔2017〕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润进

审判员  徐 进

审判员  查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