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83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383051X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土坊街道338省道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夏定良。
被告: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62631908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电器南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启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