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2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383051XJ。
法定代表人:夏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兴奎,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款734963.86元。判决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34963.8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通过社会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