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383051XJ(1/1)。
法定代表人:夏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兴奎,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1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