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执372号
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7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56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32560元;二、若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总额5756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7月8日,双方业务全部结束,双方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结果与上述一致。
3、本院向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但上述车辆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7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晓春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陈 娟
法官助理 章 磊
书 记 员 顾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