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998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5552402W。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屹东,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2幢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4939141R。

法定代表人:李森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宝,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