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苏州市金某某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1NF63Y52,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
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78555240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
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市路33号5幢101。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8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9428.18元(按年利率4.35%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2日、2022年6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22日-2023年6月21日止),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对27882元予以扣划,收取本案执行费2240元,余款2564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位于常熟市×××不动产,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2月8日-2025年2月7日止)】,因被执行人负债案件众多,该不动产上前设有多个查封,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综合考虑受偿率,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评估费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待其他案件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车辆、股权、工资收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执行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东方标致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12-17),本院对此已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2月8日-2024年2月7日止)】;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炎帝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11-19),本院对此已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2月8日-2024年2月7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上述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22年1月6日,本院另案中本院干警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登记地系户主为他人名下的不动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另,本院通过全省案件关联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数十件诉讼或执行案件,债务金额较大,已结执行案件多数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2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制订个性化执行方案
因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该诉讼涉及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切身利益,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待该诉讼审结后再行执行。
六、信用惩戒情况
2022年6月17日,因被执行人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597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5642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22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按个性化执行方案进行了实施,除上述已处置及无法处置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8704号常熟市沙家浜镇三鑫保温材料厂与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葛晓春
审 判 员 邱振华
审 判 员 温晓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静艳
书 记 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