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金某某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2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翁琴琴,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与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息22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20元。因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16620元,执行费24566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报告财产,但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中国银行苏州西园支行的账户,本院在审理中已冻结(冻结期限于2022年3月10日到期),执行中,本院另冻结被执行其他两个账户(冻结期限于2022年8月29日到期),上述账户内都是零星款项,且有其他多个案件冻结在先。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下落。另查明,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市多家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到位。
5.2021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苏州市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院(2021)苏0581执5950号案件中的执行款,该案目前尚未执行到款项。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账户内零星款项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