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初10366号
原告: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458123F。
法定代表人:朱叶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金唐市路33号5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5552402W。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昌月,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叶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倩茹、被告万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和李依阳、第三人金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昌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在(2019)苏05民终1577号判决书中判令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162546.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作为总包方就玲珑墅工程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572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第三人将该工程中的小高层外墙保温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并与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署《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款为1162546.56元,该工程款第三人至今分文未向原告支付,该事实已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仍结欠第三人玲珑墅工程款34830655.38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在结欠第三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虽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二审诉讼中,但根据案外人常熟市沙家浜镇汝标土石方工程队诉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苏0581民初11878]判决书所载,通过分析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对(2018)苏0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可知被告结欠第三人的工程款远超过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应当就第三人欠付原告的1162546.56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万家公司辩称,1.因为有之前的生效判决查明并认定,故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无异议。2.之前(2019)苏05民终1577号判决书第12页第一段记载:待另案确定金荣公司与被告的欠付情况后,原告可另行主张。目前被告与金荣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已经在苏州中院一审判决,上诉省高院后尚未开庭审理。故被告认为原告可在被告与金荣公司之间的案件经省高院判决后另行主张。尽管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但毕竟还未生效,而且被告在该案件中也提出了反诉。所以原告应当在另案经省高院判决后、或者本案中止审理,待另案生效后继续审理。
第三人金荣公司述称,对原告起诉金额无异议,也同意万家公司代金荣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身万家公司欠付金荣公司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万家公司(发包人)与金荣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荣公司承接万家公司开发的玲珑墅工程,工程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承包范围:土建、安装、消防工程(不含桩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荣公司与被告万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5民初1579号案件]。金荣公司诉请要求万家公司支付工程款5544.550932万元、工程误工赔偿金4698.621万元等。审理中,金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万家公司支付工程款39613263.32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613263.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依法判令万家公司支付金荣公司工程误工赔偿金4698.6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依法判决金荣公司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万家公司承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8)苏0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4830655.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278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296153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3483065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95计算);二、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的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玲珑墅工程在34830655.3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驳回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万家公司、金荣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被告金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8)苏0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告万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改判减少工程价款4500159.54元(争议部分工程款1525861.94元+未到期工程款2974297.60元),鉴定费868800元由金荣公司承担。
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荣丰公司与金荣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荣丰公司承建玲珑花园小高层外墙保温系统。此外,荣丰公司与金荣公司另签订《外墙外保温抗裂砂浆工程(补充协议)承包合同》一份,由荣丰公司承建外墙外保温抗裂层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荣丰公司对上述保温工程进行了施工。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荣丰公司与被告金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万家公司作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该案中,原告荣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荣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62546.56元;2.判令被告金荣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162546.5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400元;4.被告万家公司在欠付金荣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放弃诉请第二、三项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2546.56元。二、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万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苏05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因金荣公司与万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中,对于荣丰公司主张万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暂不支持,待另案确定金荣公司与万家公司之间的欠付情况后,荣丰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二、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2546.56元。三、驳回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中,金荣公司、荣丰公司一致确认:(2019)苏05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作出后,金荣公司没有向荣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金荣公司至今尚结欠荣丰公司工程款1162546.56元。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9)苏05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荣公司支付荣丰公司工程款1162546.56元。金荣公司、荣丰公司均确认金荣公司至今尚结欠荣丰公司工程款1162546.56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家公司对金荣公司的上述债务1162546.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被告金荣公司与被告万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但对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通过分析双方的上诉请求,可以确定被告万家公司欠付金荣公司的工程款远超过本案原告主张的1162546.56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万家公司对金荣公司结欠原告的工程款1162546.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2546.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荣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2631元,由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263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12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