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6206号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21]3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伙食补助费570元,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医疗费131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779.04元,停工留薪工资22500.3元。缴纳执行费1357元。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伙食补助费570元,医疗费131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779.04元,停工留薪工资22500.3元。缴纳执行费135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21]372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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