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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827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银川西城支行,账号×××)的冻结,本院已解除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