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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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727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银川商城支行,账号×××、开户行:宁夏银行商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32号办公楼、银川市兴庆区育新巷2号、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天盛巷悦沨园小区1号楼5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46号楼3单元101室、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46号楼1单元501室、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1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其中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育新巷2号未落宗,无法查封。本院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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